青少年网络欺凌的内涵与分类
欺凌(Bullying)是一种有意常不对等。除了体能差异,这种不对等经常表现为社会力量或身份地位的差别。挪威心理学家 DanOlweus 总结出欺凌的三要素 :(1)它是有意图的伤害性行为 ;(2)在一段时间内重复发生 ;(3)双方的力量并不均等。 ① 正是由于欺凌双方的力量差异,受害者通常无力抵抗,并且不愿将受欺凌的事实告诉他人。欺凌现象遍及人类社会,在青少年群体中更为集中和普遍。而校园作为青少年群体成长过程中主要的聚集场所,更是该现象的多发区域。较早关注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加拿大专家比尔·贝尔塞(BillBelsey),对于网络欺凌的定义是 :“个人或群体使用信息传播技术如电子邮件、手机、即时短信、个人网站和网上个人投票网站有意、重复地实施旨在伤害他人的恶意行为。” 美国“全国犯罪预防委员会”
将其定义为 :“当互联网、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短信或图片,意图伤害别人或使之尴尬时,即构成了网络欺凌行为。”
根据网络欺凌行为较早的分类,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 :(1)谩骂(Flaming):对网络中的个体或群体进行谩骂,具有双向性。通常发生在公共网络空间,如聊天室或讨论群组,而非私人的邮件往来。 (2) 骚扰 (Harassment):持续性地向受害者发送骚扰信息。通常借助个人通讯手段,如电子邮件或短信 ;也可能发生在聊天室或讨论群组中,较谩骂具有长期性。信息的类型可能为庸俗、侮辱攻击或性暗示的。(3)诋毁(Denigration):发布关于他人贬损和不实的信息,或侮辱性、情色、持续且具有攻击性的行为,欺凌者与受害者双方力量通化的影像和音频。除了公布于网页上,也可能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向他人散播。(4)伪装(Impersonation):通常采用盗取账号的方式,假扮受害者发布有损其形象、声誉的信息。(5)揭私或诱导暴露隐私(Outing andtrickery):在网上披露敏感、私密的个人信息,可能表现为接收到包含敏感隐私文字或图片信息的邮件或即时信息,并将其广泛转发给他人的形式。诱导暴露隐私指诱导受害者自曝隐私,并将其分享出去。(6)排斥(Exclusion):将受害者从聊天室或社交网络中排除出去,从而造成被特定群体孤立的心理伤害。(7)盯梢(Cyber stalking):使用电子通讯手段来追踪受害者,对其进行反复性的骚扰与恐吓,使其为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而担忧。
上述七种类型的网络欺凌行为可以经由多种电子通讯手段来实现,但根据各自的特性差异,又有其更易于实施的媒介。比如有些更可能在公共网络空间发生,如谩骂、诋毁等 ;有些则更经常以较为私人化的沟通手段来实现,如骚扰、盯梢等。